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077号
申请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百旺建材市场第一排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01MA5LRRH39G。
经营者:黎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2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288415K。
法定代表人:张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529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单号:603021704602022000××××)的方式对申请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529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