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盛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盛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韩月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宏,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463625元,申请执行人***盛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盛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