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976号
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黎家冲组109号。
经营者:何金玉,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22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培。
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8层。
负责人:邹红波。
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诉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存款29827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9827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赞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