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威化工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恢1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威化工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CBD第十三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高世普,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外环路14号8层0804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璐,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新桃花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6层6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宇红,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河南金威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桃花源实业有限公司、王宇红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桃花源实业有限公司、王宇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金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614号,后该案于2016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7月17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豫0105执恢164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开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宇红与闫秋芬共有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50号楼1单元6层12号(产权证号:1301065854-1、1301065854-2)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人民币2379900元。后我院将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首次挂拍,2018年8月27日,竞买人潘志浩以1765878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宇红与闫秋芬共有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50号楼1单元6层12号(产权证号:1301065854-1、1301065854-2)房产的查封;
二、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50号楼1单元6层12号(产权证号:1301065854-1、1301065854-2)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潘志浩(身份证号:)所有;
三、买受人潘志浩(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