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49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红石坡村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灵枝,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8层0804号。
法定代表热:李二明。
关于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3月14日到本院接受询问,(1、***、***、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450元。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