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5203号
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郭华。
委托代理人闻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王灵枝。
被告王宇红。
被告王军。
被告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灵枝、王宇红、王军、郑州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付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