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4财保259号
申请人: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胜军。
被申请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璐。
被申请人: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东赵村
法定代表人:高志勇。
被申请人: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毛砦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伟。
被申请人:王云璐,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军,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王宇红,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王军伟,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王云璐、王军、王宇红、***、王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王云璐、王军、王宇红、***、王军伟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存款4500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王云璐、王军、王宇红、***、王军伟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申请人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存款45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明波
审判员  李跃勇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