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1582号之一
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8层08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东赵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常丰名门国际中心16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2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怡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