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1582号
申请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8层08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常丰名门国际中心16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关于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5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信息,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4、2018年6月11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于2019年2月23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2月21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中心查询了其房产、土地信息,经反馈,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土地信息;7、2019年3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告知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