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944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2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吴月,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苏0681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王 辉
执行员 李兴冲
执行员 刘东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