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02民初4029号
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货款5.4万元;2.请求给付利息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为13227.86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3月3日签订一份工业买卖合同,总价值27万元。原告已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将合同标的物,送达被告指定现场,并已按合同要求安装完毕,所有设备正常工作运转,一切运行良好,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工程验收合格,给付合同标的额的95%,即应付货款256500元。而被告违约,仅付80%的货款216000元。期间原告也曾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但考虑双方合作关系,并没有频繁催要,随后设备的保证金也已到期,此时被告所欠合同货款40500元,质保金13500元,合计54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维护维修,既然原告违约,所以就没有利息这一说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未有被告公章确认,且原告亦不能证实签字人员与被告有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五,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内容并未体现调查结果,未体现原告索要证实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原、被告陈述、答辩及对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给水设备等产品,价款为27万元;质保期两年,终身免费维护;交货方法为汽运到站哈尔滨市买受人指定地点;免费调试和指导安装;结算方式为首付30%、货到付50%、工程验收合格付15%(货到三个月未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期满无息返还;违约方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附设备明细表两页。2011年4月13日,原告将合同约定设备全部送到被告指定地点,由被告工作人员接收。此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16000元。2013年4月13日,质保期满。此后,原告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16日、同年10月8日到被告处清收尾款未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剩余货款5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合同约定供货后,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对本案纠纷负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原、被告约定了结算方式、时间等,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3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关于“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维护维修”的抗辩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4000元。
被告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的利息13227.86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元,由被告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待被告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晔岐
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
人民陪审员  祝雪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