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靓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7764号
原告:上海靓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俭,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玛莉,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月,总经理。
原告上海靓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靓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靓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靓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国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月青
书 记 员 王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