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3819号
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1028号5幢2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18号10幢1层H1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上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