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2576号
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0号凯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
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99号恒大城10号楼21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茹恒,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