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061号
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梁之东。
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计2437元,由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