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财保168号
申请人: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黑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18916H。
法定代表人:刘昌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罗小吟,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1栋1号(通讯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3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48BEL。
法定代表人:程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712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416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琴
书 记 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