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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赁站与某有限公司,某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2518号 原告:某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租赁站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