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站与某有限公司,某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2518号
原告:某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租赁站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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