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41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敬佩,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川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2幢232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中胜,总经理。
被告:上海殿晨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1A-39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勇勤,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启栋,男,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松,男,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26幢。
法定代表人:丁健,总经理。
第三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霍胜勇,董事长。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启栋,男,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舜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17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阮华琳。
第三人: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胡庄镇孔庄村通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正泉。
第三人:上海承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589号1幢8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彤彤。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临川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殿晨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上海舜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承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