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323号
原告:**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389号7、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与被告**、**、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