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728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县华豫大道。
组织机构代码证:X1496096-9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办事处木岗村。身份证号:410728197902061017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9060171029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