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任总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X149609698。
住所: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豪强,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双林,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9455481Q。
住所: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谨鸣,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8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朱光民
审判员 马兵务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星
书记员王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