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湖州明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929号
原告:湖州明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职位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华豫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职务为总经理。
原告湖州明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湖州明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明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仲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 洁
书 记 员 卫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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