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455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实代理人:苏峻,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新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22号宏源五金机电城D区52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徐春霞,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被告:张庆田,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师,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隆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亿达路38号院内南车间。
法定代表人:马卫,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华豫大道58号。
法定表人:赵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荣金,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春霞、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张庆田、淄博新隆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新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志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