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新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455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实代理人:苏峻,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新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22号宏源五金机电城D区52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徐春霞,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被告:张庆田,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师,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隆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亿达路38号院内南车间。
法定代表人:马卫,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华豫大道58号。
法定表人:赵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荣金,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春霞、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张庆田、淄博新隆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新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志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