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323民初3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3166000元。因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查封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豫RXXX**、豫RXXX**、豫RXXX**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2年8月30日,向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本院已查封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XXXXXXXXXXX号房产,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8月28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166000元,**3166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