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172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告:***,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州市。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高新区**国际大厦1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