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141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告:***,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高新区**国际大厦1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