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民初3493号
原告:***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口**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941738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国际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700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