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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民初3493号 原告:***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口**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941738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国际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700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