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7687号
原告孙柱成,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办金花北路**摩登部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2096N。
法定代表人刘振勇,该司总经理。
被告刘振勇,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柱成与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振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柱成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孙柱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柱成撤回对被告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振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〇年 十月 十二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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