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312号
申请人:西安金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陕西益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
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金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两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73947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两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3739470元。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31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73947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