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3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8号摩登部落大厦13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31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3947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渭南市天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