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道五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2879号
原告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209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
被告二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道五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咸新区。
负责人:**。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原告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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