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50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长丰园小区15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路鲲翔九天D5号楼2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办金华北路8号摩登部落大厦13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3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金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621112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03执501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