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幢10层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3709283F。
法定代表人:姬天瑞,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66幢1单元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09927R。
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畅河街交叉口畅河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95707X。
法定代表人:康国法,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康国法,男,汉族,1951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郑执一字第667号,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经(2020)豫01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康国法为被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21年1月11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网查发现被执行人康国法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46474.42元,因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收据,故将该笔款项提存,经网查未发现康国法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国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国法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1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国法均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前往执行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国法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国法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2021年1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6474.42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国法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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