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544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汉族,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57幢1单元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
被告: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与畅河街交叉口畅河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康国法。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4月7日,被告***以被告河南丰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润?壹号院项目一标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合同》,承包了位于舞阳县的东润?壹号院项目一标工程消防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及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该消防工程转承包给了原告***,并收取了原告***转让费100000元及履约保证金(资保金)200000元。其中履约保证金(资保金)200000元被告***及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还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圆满完成该消防工程的施工后,已经于2016年10月25号向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领取了竣工资料,并交付了1000元的资料费。2016年12月13日,原告将竣工资料提交给了河南省国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请求予以检测,并向该公司交付了35000元的检测费。2017年底,案涉工程完成全部竣工验收,并已经交付业主进行使用。按照约定,三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资保金)200000元,原告已多次催要,但时至今日三被告仍未返还。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资保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还清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发出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的特快专递,但该特快专递以原址查无此人、原址地址不详被退回。随后本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具体的、准确的身份信息和详细地址,但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的身份信息、现住地址和联系方式,被告身份不明确,本院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