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执异38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1日,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英,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与畅和街交叉口畅和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85095707X。
法定代表人:康国法,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4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康新杰,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在本院执行***与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进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联合
审判员  祁卫东
审判员  许小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