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135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7日出生,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京城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01号6单元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38315D。
法定代表人:吴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广华,男,汉族,1953年12月25日出生,住荥阳市。
第三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畅河街交叉口畅河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康国法,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京城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广华,第三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