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81民初1234号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冲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保山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青
书记员 李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