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陶传胜大连菱王电梯有限公司大连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91民初1735号
原告: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大连菱王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菱王电梯有限公司、大连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