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华策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155号
原告:华策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2楼3240室。
法定代表人:瞿长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巍。
原告华策影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华策影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且行且珍惜》(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贵广网络GZBN”平台在线点播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且行且珍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贵广网络GZBN”平台上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海市松江区系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本案不存在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的例外情况,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故本案应当由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康晓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