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A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710号之一
本院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对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B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第50710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15民初第5071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倒数最后一段第四行中“原告新创华公司”和第六行中“原告新创华公司”更正为“原告尚映公司”。
审判员  曹闻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怡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