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73民终4029号与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与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撤回与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40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 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