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1439号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沄,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同时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