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880号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9号自编东方文德广场七层701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沄,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沄,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