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执1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春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长春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长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巩心灵,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华春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长春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春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05执1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 判 长 范 北 捷
审 判 员 王宏波审判员宋东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健
书 记 员 王 成 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