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二道区永合木业经销处、长春市珈豪经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4382号
原告:二道区永合木业经销处,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河东路3-5号长春市森新仓储有限公司院内北。经营者:黄建禹,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保利百合香湾A15栋3单元10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珈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6-2号B区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线1公里处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    
原告二道区永合木业经销处、长春市珈豪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二道区永合木业经销处、长春市珈豪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二道区永合木业经销处、长春市珈豪经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钦玲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