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223号
原告:***,女,1975年1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        
原告***与被告***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阴月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