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05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系***女儿。 被告:***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线1公里处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森工华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森工华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8539.5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970.042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社会保险金1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入职森工华英公司,无固定底薪,全部以绩效方式发放至原告银行卡内,2018年该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后陆续支付一部分拖欠工资,目前仍剩余2021年8月份至2022年5月工资未予支付,共计68539.51元;被告欠付工资,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4970.0425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森工华英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社会补偿金,原告欠薪数额无异议,申请法庭调解,分期给付给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0年6月1日***入职森工华英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双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7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职工个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存在签发工资情况、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同日开具的《职工结算单》载明,森工华英公司尚欠***工资68539.51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关于拖欠工资,庭审中被告认可***主张拖欠的工资数额68539.51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于2010年6月1日入职森工华英公司,双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的工作年限为12年零1个月,应给付补偿金12个半月工资,原告主张的24970.0425元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补交社会保险,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工资差额68539.51元; 二、***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经济补偿金24970.0425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工华英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以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