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14民初1275号
原告: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跃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春,男,汉族,系呈贡住建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显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远,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呈贡住建局)与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柏园艺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呈贡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菊、王彦春,被告德柏园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呈贡住建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还原告位于呈贡区两侧绿化景观工程土石方Ⅲ-6号地块的20.4亩土地;2、判令被告按照原《呈贡新区主干道两侧12米以外50米以内地块空闲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交付树木、具体苗木位置及数量以《苗木位置网格图》为准;3、判令被告拆除在租赁物上建造的管理用房及其他临时建筑物;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原呈贡县建设局)与被告于2008年9月1日签订了《呈贡新区主干道两侧12米以外50米以内地块空闲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自2008年9月1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由原告将位于呈贡区两侧绿化景观工程土石方Ⅲ-6号地块的20.4亩土地以每年1000元的价格承租给被告建绿使用。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应按照(苗木位置网格图)的要求完成绿化苗木的种植。该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交付树木并交还使用的土地,但被告置若罔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德柏园艺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都认可,也愿意交还租赁土地。至于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除了看守用的房屋,其他的都已经拆除了。
原告呈贡住建局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二组以及补充证据三组,被告德柏园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合法、关联性和证明观点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证据认定意见,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9月1日,原告呈贡住建局(甲方)与被告德柏园艺公司(乙方)签订了《呈贡新区主干道两侧12米以外50米以内地块空闲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呈贡新城主干道两侧绿化景观工程土石方测量竣工地块示意图Ⅲ-6的空闲地20.4亩于2010年9月30日起以每亩一年1000元的价格承租给乙方建绿使用,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第一、二年即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甲方免除乙方租金;租期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总计10年;乙方所种植的树木位置严格依据附件种植平面图进行栽种,剩余空闲地由乙方管理使用,产生的权益由乙方享有;租期终止之日乙方地块上甲方规定位置的树木(后附图一、图二)即为甲方所有;乙方可以在其租赁区域内尽可能靠近50米边界位置建设50㎡-100㎡的管理用房;租期届满时乙方保证甲方的土地上有按约定要求的树在生长,且成活率达100%,且每棵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4cm,按株行距4mX4m种植;租赁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3月30日,原告呈贡住建局向被告送达了《关于彩云路(呈贡段)两侧12米以外50米内地块苗圃项目租赁协议合同文件到期移交前有关问题告知书》,告知由于合同将要到期,请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被告于当日签收了该告知书。2018年9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合同即将到期,为做好到期后的交接事宜,请对照合同提前做好相应事宜。合同到期后,由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租赁土地,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向原告缴清了所有的土地租赁费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呈贡住建局与被告德柏园艺公司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呈贡新区主干道两侧12米以外50米以内地块空闲土地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已于2018年9月30日到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租赁土地以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苗木并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还位于呈贡区两侧绿化景观工程土石方Ⅲ-6号地块的20.4亩土地。
二、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呈贡新区主干道两侧12米以外50米以内地块空闲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付树木(具体苗木位置及数量以《苗木位置网格图》为准)。
三、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管理用房及其他临时建筑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