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9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原告:李垚,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古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7656157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告:***,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原告***、李垚与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垚诉称,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自2019年起在威信县、大关县、镇雄县承包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因缺少启动资金和现场管理人员,***找到合作,希望原告投入前期启动资金,并出人参与项目管理,各方达成口头合伙约定,即: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占股40%,***、李垚占股40%,***占股10%,***占股10%,并承诺在威信县成立分公司委派原告负责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同意参与合作被告承包的绿化工程项目,并陆续投入资金640多万元,积极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使每个项目都取得不错的利润。但自2020年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行贿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判刑后,被告***、***、***就实际控制了合伙项目,拒绝原告参与,拒绝原告提出的对合伙项目进行清算和返还投资款的要求。被告方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威信县扎西镇划拨工程款10万元,同年9月29日收到威信县住建局划拨工程款40万元,10月29日收到威信县住建局划拨工程款858万元,年底又收到扎西镇、***、双河乡竹产业工程款350万元,2022年1月27日大关县董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划拨工程款200万元。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方于2022年1月6日由威信县德柏园艺合作社工作人员***退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2022年1月30日由项目部财务**退还原告投资款59.3万元,两笔合计109.3万元,至今还有投资款本金5,341,480.60元(***拾肆万壹仟肆佰捌拾零陆角整)没退还。2022年10月28日威信县林草局划拨工程进度款200万元,大关县猪猪侠公司划拨绿化工程款38万元,大关县董峰工程有限公司划拨工程款57万元。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和被告联系,电话通但被告不接,后原告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告,被告拒绝归还原告投资款和对合伙项目进行清算(有聊天记录为证)。2022年12月1日,原告分别给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发了要求进行结算、清算的《律师函》,但没有结果,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协商,但被告一直回避,不接电话,不见面。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限期就合伙项目与原告进行对账清算,返还原告投资款,对项目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据(2022)云0629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合伙事实,判令五被告立即限期与原告就共同投资合作涉及威信县、大关县、镇雄县的项目进行清算。具体涉及项目:1.赤水河流域(双河乡偏岩至菜营段)竹产业建设合同;2.赤水河流域(水田社区至河坝段)竹产业建设合同;3.赤水河流域(扎西镇***沟至石砍段)竹产业建设合同;4.威信县住建局美丽县城绿化工程项目;5.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地头农贸市场建设项目(EPC)绿化工程;6.威信县工业园区绿化工程项目;7.威信县九龙山绿化工程项目;8.大关县住建局县城南北入口绿化工程项目;9.大关县交通局妥青/河酒公路工程项目;10.大关县住建局昭麻二级路绿化工程项目;11.大关县董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关县美丽县城绿化工程项目;12.大关县竹产业发展中心玉碗沿二级路斑竹种植工程项目;13.镇雄县林草局果珠乡鱼洞村河道绿化工程项目;14.威信县林草局赤水河流域威信段中央财政支持国土试点示范项目二标段;15.大关县黄连河绿化工程项目。二、请求法院依据(2022)云0629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合伙投资事实,判令五被告立即归还尚欠原告的投资款5,341,480.60元。三、请求法院依据(2022)云0629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合伙份额,判令五被告对涉案项目清算后的利润进行分配(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占股40%,***、李垚占股40%,***占股10%,***占股10%)。
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古城,威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一共五名被告,即五名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被告***、***、***的户籍住址均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