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50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志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艳丽,女,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天娇,女,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10月1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鲍学明,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波,男,生于1963年11月2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天际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学明、李波承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3750元,承担执行费556元,共计443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学明、李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3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治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艳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